辽宁省陶瓷行业协会

 Liaoning Ceramics Industry Associati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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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陶瓷行业协会章程


   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:辽宁省陶瓷行业协会

英文名称:liaoning Ceramic lndustrial Association 缩写为 LCIA

第二条 协会设在省会沈阳。

第三条 协会性质:

由辽宁省从事陶瓷行业及相关产品(服务)的生产、设计、科研、教育、流通、收藏及其他服务活动企业、事业单位、院校、地方性社团组织及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、行业性的社会团体。本协会依法成立,具有法人地位。

协会的所有会员,不分所在地区、部门(单位)及隶属关系,不分公有制、非公有制。依照章程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。

第四条 协会宗旨:在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及各项政策的指导下,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,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,为行业服务促进健康发展。

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指导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管理局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
一、参与制订本行业的《行规行约》,并组织实施。

二、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,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。

三、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。

四、参与行业统计工作,搞好信息的收集、分析、管理和发布,为政府制订 产业政策提供依据,做好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。

五、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、经济标准、管理标准的制订、修订工作,及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。

六、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、开展行检、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,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,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。

七、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,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、改造、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等工作。

八、受政府委托,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。

九、组织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、订货会、参与培育国内的专业市场。

十、组织行业技术培训、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;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、科技成果的鉴定等工作。

十一、积极参与国际性专业性活动,扩大行业对外开放。在出口、利用外资、引进技术等方面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。

十二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,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,进行市场预测,组织技术交流和行业年会。

十三、沟通对接高校与企业对专业人才的培养,实习基地建设及就业起到桥梁作用。

十四、创办行业内部刊物。收集、整理、研究、编写本行业的行业资料、史料及专著。

十五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
十六、开展有利于会员单位的其他活动。

十七、为评选国家级陶瓷大师、省、市级大师起到行业协会的推荐作用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本协会的分为理事、团体(单位)会员、个人会员、名誉会员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一、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二、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三、团体会员: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相关的科研、设计、院校等单位,地方性社会团体组织,均可申请入会,符合条件者经批准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。

四、个人会员:在陶瓷及相关行业中对企业经营管理、生产技术、贸易科研、教学等方面有一定水平并做出一定成绩的企业家、工程技术人员、科研、教师等,或在陶瓷艺术设计方面具有专长的人员,均可申请入会,符合条件者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。

五、名誉会员:凡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有关人员(包括港澳台同胞,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员),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聘为协会的名誉会员。

六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协会可聘请在行业中有影响、有威望的人员任协会名誉理事、名誉理事长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一、提交入会申请书,经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审批通过;

二、办理有关入会手续,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一、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二、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
三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,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技术、经济信息等资料和协会出版的有关内部刊物,有权参与协会管理;

四、优先享受在生产技术、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的咨询服务或各种帮助和指导。

五、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。

六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一、遵守协会的章程、执行协会决议,服从行规行约;

二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;

三、向协会提供管理经验,统计资料和学术论文;

四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
五、团体会员重大事情及变动(企业名称更改、厂址变迁及企业法人更换等)

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备案;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,并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,交回会员证书及协会发的其它有关证件,退会后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。会员应积极主动交纳会费,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,又不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或虽然参加了协会组织的活动,但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,经规劝仍不纠正者,即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或进行不利于行业的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的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一、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;

二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
三、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
四、听取和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五、讨论并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或采用通讯的方式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及理事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一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二、选举和罢免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;

三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四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五、委托协会秘书处做好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工作。

六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七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八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九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十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生产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。

 

     

单位名称:辽宁省陶瓷行业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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